(2017)晋0826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双印与张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印,张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双印,男性,1974年4月6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张永永,男性,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王双印与张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李鸿志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