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燕明、严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燕明,严清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333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3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刚,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11047599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娜,丰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燕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严清贵,女,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燕明、严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欧燕明、严清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依法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宏均书 记 员 曾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