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现,赵万红,王道民,李毡,李兆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83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现,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官屋居民委员会居民,现住址。被执行人赵万红,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官屋居民委员会居民,现住址。被执行人王道民,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官屋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李毡,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官屋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李兆同,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官屋居民委员会居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现、赵万红、王道民、李毡、李兆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4.3175‰支付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1月10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1.47625‰支付自2008年11月11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