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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小影与人白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影,白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民终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影(别名赵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鹏上诉人赵小影与被上诉人白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2017)辽09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赵小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小影、被上诉人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4月6日,白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赵小影欠他人钱,我与赵小影同居生活期间我为赵小影偿还了2万元。2012年11月19日赵小影为我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利息为1%,并约定2年后偿还。我第一次找赵小影要钱的时间是2014年4月,现在我手机中还留有录音。后我多次找赵小影要钱,但赵小影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我请求赵小影偿还2万元,利息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赵小影辩称,2012年我与白鹏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白鹏自愿为我偿还了几千元的债务。因白鹏经常打我,我提出分手,白鹏限制我人身自由,逼迫我为其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我没有从白鹏借款,另外白鹏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2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白鹏为赵小影偿还了2万元的债务,2012年11月19日赵小影为白鹏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我赵颖自今日起欠白鹏2万元,还款期限为2年”。诉讼中白鹏表示自愿放弃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赵小影虽主张涉案欠条是白鹏逼迫其书写的,但赵小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赵小影的主张本院无法予以采纳。关于赵小影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白鹏对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提供了其与赵小影的通话录音,该视听资料虽只能证明白鹏向赵小影催要欠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催要欠款的具体时间。但根据常知常理在欠款案件中采用偷录通话内容固定证据,一般是债权人在经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方采取的措施。因此应视白鹏已完成了举证责任。相反赵小影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赵小影的该主张亦不予采纳。赵小影应依约给白鹏返还款项,但由于白鹏自愿放弃5000元,返还数额应为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赵小影返还白鹏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赵小影负担。赵小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赵小影,此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2、原审法院在白鹏未能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款项能力及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存在的情况下简单判决,存在错误。3、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白鹏的诉讼请求。白鹏辩称:1、借款期间白鹏一直在催要欠款。2、白鹏没有逼迫赵小影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白鹏持有赵小影亲笔书写的欠条,该欠条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确认,赵小影应当偿还白鹏此笔欠款。关于上诉人赵小影提出的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赵小影,此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的上诉请求,经查,赵小影对书写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抗辩理由为该欠条系白鹏逼迫其所书写,根据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赵小影应当对白鹏逼迫其书写欠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赵小影没有证据证明书写该欠条时存在逼迫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上诉人赵小影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赵小影提出的原审法院在白鹏未能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该笔款项能力及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存在的情况下简单判决,存在错误的上诉请求,经查,白鹏称该欠款系其卖车后所借,加之此间白鹏与赵小影存在非法同居的关系,双方此时关系较为密切,且2万元亦系一般家庭所能支付的数额,因此,出借款项的事实属实。故对上诉人赵小影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赵小影提出的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经查,该欠条中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两年,即应在2014年11月18日以后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白鹏索要欠款的电话资料能够证明其向赵小影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赵小影主张过权利,因此诉讼时间已发生中断重新计算的情况,至起诉时止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赵小影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赵小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文革审 判 员  谭 冰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