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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6号。法定代表人:戴炎,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望丛中路998号机关办公区。负责人:何弢,局长。案件由来: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384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本案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案件应按行政程序处理。裁定理由:本案系民事纠纷,并非行政纠纷。案件争议标的为归还国债资金,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