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温曾香与王咏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曾香,王咏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1214号原告:温曾香,女,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王咏芳,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温曾香诉被告王咏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曾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咏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曾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的工资654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入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朝阳东路445号COCO私人定制(没有工商登记),任职美甲师,被告王咏芳为店铺老板,双方有拟定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工资本应于次月15日发放,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并且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离职,至今工资仍拖欠未发。被告王咏芳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原告因拖欠工资争议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工资,该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6月17日入职被告经营的店铺,该店铺未经工商登记。双方约定原告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底薪加提成,在职期间原告曾领取了6000元左右的工资,有部分是现金支付,有部分是微信转账。被告从2016年11月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因被告拖欠工资提出离职。原告于本案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等证据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工资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所作陈述及主张相互吻合,足以证实被告在没有取得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COCO私人定制”的名义对外经营并聘用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应对原告承担非法用工的相应责任。被告王咏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拖欠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工资的相关主张予以采信。结合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进行核算,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654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咏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温曾香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65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蒋 起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韵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