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葛建国、戈晓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建国,戈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128号申请人:葛建国,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戈晓平,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葛建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戈晓平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文化路交汇处4栋3-4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夏200500316)一套,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担保人后晶以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村联投广场住宅区第19幢1单元19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夏13029080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戈晓平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文化路交汇处4栋3-4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夏200500316)一套,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后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村联投广场住宅区第19幢1单元19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夏130290809)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葛建国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