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81年,汉族,农民,洮北区人,住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被执行人岳某,女,1984年,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二龙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海峰与被执行人岳海燕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海峰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881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