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盛正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跃,盛正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跃,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盛正裕,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张继跃与被执行人盛正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正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继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正裕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5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盛正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盛正裕已支付执行款5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295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5元、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盛正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