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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建军与任亚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军,任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531号原告:江建军,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洋,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亚,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江建军诉被告任亚其它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建军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