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明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732号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亚秀丽都小区1003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亮,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于明军,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明军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汀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