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龙塘二经济合作社与曾华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龙塘二经济合作社,曾华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941号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龙塘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四会市江谷镇榄岗龙塘二村。组织机构代码:57235795-3。负责人:曾桂强,职务: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汉,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华新,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健,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系该被告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龙塘二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曾华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龙塘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江谷镇榄岗村龙塘二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