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龚明会与骆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会,骆弟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863号原告:龚明会,女,生于1967年4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骆弟芬,女,生于1972年1月2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明会诉被告骆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龚明会承担。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