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定双犯盗窃罪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川0823执861号 张定双: 本院在执行张定双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定双已主动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