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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294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