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294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