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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静、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宋静,女,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房屋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办理到申请人宋静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