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静、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宋静,女,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房屋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办理到申请人宋静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