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永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富,孔建祥,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11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徐海明、黄晓芳,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建祥,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高丽君,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执行人陈永富与被执行人孔建祥、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孔建祥、高丽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97334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8908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8月1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孔建祥所有的位于嘉兴市××新区××室房产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由海宁市人民法院首家查封,本院在审理中于2016年10月8日办理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孔建祥、高丽君共同所有的位于沥海镇××单元××室房产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首家查封,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办理轮侯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未查获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于同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国平代理审判员 周渊圆代理审判员 黄如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