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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向运煌、杨克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运煌,杨克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38号申请人:向运煌,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林,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杨克旺,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运煌诉被申请人杨克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运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克旺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41号东单元8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巴房权证信陵镇字第××)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克旺所有的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41号东单元8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巴房权证信陵镇字第××)。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时止。二、查封的房屋交由被申请人杨克旺保管使用,查封期限内被申请人杨克旺不得处置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汉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向小燕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