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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与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839号原告: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地址:凯里市州粮食局黔东南军粮供应站。经营者:吴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明锋,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剑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诉被告杨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支付培训费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凯里市某某培训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