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诉被告林海、唐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林海,唐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6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住所地:三台县。负责人:张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林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唐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诉被告林海、唐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亚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习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