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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翠荣冯世平与陈友彬余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荣,冯世平,陈友彬,余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252号申请人:张翠荣,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冯世平,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友彬,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余转华,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荣、冯世平与被告陈友彬、余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友彬、余转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西路7号2幢404室房屋、安徽省宣城市区中心菜市场门面房12号4室、5室房屋。张翠荣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美都新城三期29#楼商铺的25%的产权份额(产权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1690**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友彬、余转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西路7号2幢404室房屋、安徽省宣城市区中心菜市场门面房12号4室、5室房屋,期限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张翠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美都新城三期29#楼商铺的25%的产权份额(产权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1690**号),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