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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吾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吾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52号罪犯马吾得,男,生于1969年5月4日,东乡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临州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8月减刑一年八个月,现余刑四年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6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35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吾得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