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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永林、杨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杨琼,保明欣,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林,男性,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琼,女性,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保明欣,女性,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律俊峰,男性,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永林、杨琼与被执行人保明欣、律俊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保明欣、律俊峰租赁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林、杨琼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明欣、律俊峰被公安立案侦查,属于网上追逃人员,且纠纷房屋有被执行人出资装修完工大部分,装修部分涉及证据保全等问题,经与申请人陈永林协商,因法定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陈永林、杨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陈国超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