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周顺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周顺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炳章,行长。被执行人:周顺玉,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周顺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限其于9月15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