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司惩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致杰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9号被执行人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乾元巷36号。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致杰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邵阳市中心医院有能力履行(2016)湘05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我院作出(2017)湘0522司惩9号罚款决定书,对邵阳市中心医院罚款200000元。之后,邵阳市中心医院承认并改正错误,向我院出具了请求谅解书,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对被执行人邵阳市中心医院,决定如下:不对被执行人邵阳市中心医院罚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