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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长虹与崔立志、梨树县启航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虹,崔立志,梨树县启航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孙长虹,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崔立志,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梨树县启航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立刚,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返还购车款13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政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