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成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父亲程某1于2009年12月20日死亡后,其未到相关部门注销程某1的公民户籍,也未办理停发程某1工资的手续,从2010年1月开始骗领程某1的退休工资至2016年12月份,程某共骗领程某1退休工资人民币141,142余元。后经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退缴所有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证言,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证、死亡注销证明、蛟河市矿区社区管理委员会养老保险科出具的关于程某1暂停发放养老金待遇的情况说明、程某1丧葬费救济费情况和程某1养老金领取情况说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返赃笔录、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利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同意进入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影响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41,14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兆强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人民陪审员 姜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艺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