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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浩、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浩,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浩,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理人:刘金萍(系田浩之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东,男,该医院急诊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浩与上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未查清田浩2011年1月24日凌晨2点54分第一次就医时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未采取诊治措施的原因,该问题与本案责任认定相关,应进一步查证。二、关于田浩误工费的认定问题,田浩一审时提交了一份月工资收入证明,一审判决未查明田浩有无固定收入,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9元,上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73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亚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