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谢永与被执行人谢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谢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谢永,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桢祥,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永与被执行人谢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0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50元、借款本金1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4月14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案执行费1569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桢祥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