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郭文田、郭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郭文田,郭文亮,李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2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责人:王日良,行长。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怀春,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郭文田,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告:郭文亮,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告:李林勇,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告郭文田、郭文亮、李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文田、郭文亮、李林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文田已经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结清全部本息,原告自愿撤回起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郭文田负担。审判员 唐红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