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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住湖南省攸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6日被湖南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攸县公安局黄丰桥派出所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肖尚廷到庭参加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尚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鲍某的熟人刘国战找关系通过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为由,在新乡市开发区和平大道与文岩路交叉口西侧约300米路北,骗取被害人鲍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到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北站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2016年2月8日分二次共计4万元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鲍某。鲍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照片、户籍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情况说明、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谢某证言;被害人鲍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望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全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鲍某的熟人刘国战找关系通过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为由,在新乡市开发区和平大道与文岩路交叉口西侧约300米路北,骗取被害人鲍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到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北站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2016年2月8日分二次共计4万元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鲍某。鲍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照片、户籍信息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某2000年因涉嫌绑架被上网追逃,后于2001年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3、被害人户籍信息、办案民警工作证复印件证实其基本情况。4、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诈骗被上网追逃,2016年4月18日到长沙铁路公安处株洲北站派出所投案,后被移交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6、收条、谅解书证实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鲍某4万元,鲍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7、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是李某某的妻子,2013年5月份的时候鲍某在西台头给了其4万元。当时李某某在外地,告诉其鲍某来送4万元让其先收着。李某某和鲍某都没有说这4万元是干什么用的。8、被害人鲍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其和李某某闲聊时说其有个熟人刘国战准备考助理医师资格证,但不好考过,当时李某某没说什么。过了几天,李某某对其说他在省卫生厅、公安局有人,可以帮其朋友办理助理医师资格证,还说去年帮人办成了,但需要花钱,需要4万元,如果办不成钱全部退还。后来又多次给其打电话问办不办。2013年5月16日,刘国战把4万元给其后,其给李某某联系,但当时他不在甲,让其将钱给他老婆谢某。其就在文岩路与老新原路三叉路口向西约20米处路北一家驾校报名处门前将4万元给了谢某。之后其多次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办好,他电话里说的很好,说已经帮忙找好人了,只要参加考试肯定就能通过。但一直到7月20日,刘国战网上查询发现没有通过。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退钱,但他一直不还。后他新乡的电话打不通了,其就和张宪广去了李某某湖南老家见到李某某母亲,李某某母亲说钱让李某某修车花掉了,又给了他们李某某另外一个电话,联系上李某某之后,他说10月份将钱给其,但一直也没有还,再联系他就不接电话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李某某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初分两次让他弟弟李招云来新乡将四万元退还给其。9、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1年在新乡市开发区东台头租房暂住认识了鲍某。其对鲍某说过可以帮助他办理医师资格证,2013年大概5月份的时候,其收了鲍某4万元,其找过湖南老乡一个叫易小仲的男子帮忙办理的,但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给鲍某。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吴嘉茜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