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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蔡有福与刘守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福,刘守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079号原告:蔡有福,个体户,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守力,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尹海燕,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有福诉被告刘守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