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田春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田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96432169。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飞鹏,男,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丽,女,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春艳,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湛仲字第E00001263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田春艳居住地和财产均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瑞明审 判 员 姚 健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蒋珊珊代理书记员 文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