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金成与张莉琴、潘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成,张莉琴,潘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101号原告:姜金成,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琴,女,1945年7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潘惠,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光,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成与被告张莉琴、潘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成撤回对被告张莉琴、潘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金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