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9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凤杰与沈阳明之宝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杰,沈阳明之宝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杰,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庆,沈阳市铁西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明之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凤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明之宝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凤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凤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凤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慧审判员 刘风霞审判员 周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