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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汤荣清与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荣清,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88号原告:汤荣清,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李根,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汤荣清诉被告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荣清撤回对被告李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汤荣清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