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汤荣清与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荣清,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188号原告:汤荣清,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李根,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汤荣清诉被告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荣清撤回对被告李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汤荣清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