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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644号原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区永康路南侧香谢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朱家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河,安徽杨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西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要求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0万元变更为10万元,2017年10月13日,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变更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费用1150元,由原告来安县景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新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人民陪审员  朱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韩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