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与倪来兴、丁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倪来兴,丁丽珍,汕头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13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办事处平东东山大道中146号。负责人:马立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贵明,男,系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南,男,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倪来兴,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被告:丁丽珍,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被告:汕头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星湖成兴酒家旁。法定代表人:黄学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与被告倪来兴、丁丽珍、汕头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耿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