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821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风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风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91民初821号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煌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风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D座1101室。法定代表人:顾勇,董事长。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赋物业)与被告江苏风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炜赋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周一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风驰公司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炜赋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39485.48元、电费17772.56元、水费307.21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之日计算的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风驰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炜赋物业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关于创业服务外包中心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本院经审核对上述书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炜赋物业提交的书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被告风驰公司开始租赁使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位于南通开发区××大道××创业服务外××中心××室。2015年9月18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甲方)与风驰公司(乙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创业服务外包中心D座建筑面积为284.15平方米的1101室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共36个月,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乙方自行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另查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经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确定创业服务外包中心物业管理费按5.79元/平方米·月、水电费按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分摊,物业管理费按年实行先缴费后管理。按上述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风驰公司应承担物业管理费39485.48元、电费17772.56元、水费307.21元。风驰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经炜赋物业多次催要,风驰公司未能支付,炜赋物业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风驰公司虽未与炜赋物业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支付的标准,应当按照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约定承担承租使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费用标准可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履行。本案中,风驰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及时履行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因双方间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支持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被告风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被告江苏风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合计57565.25元,并承担以39485.48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75%年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2元,由被告江苏风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 判 长 周国建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冒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