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者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督201-1号申请人:李某,住甘肃省陇南市。被申请人:者某,现住甘肃省陇南市。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者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8日发出的(2017)甘1202民督2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者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者某在规定间提出书面异议,陈述其已还申请人的款项,现有借据是已作废的条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者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1202民督2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谈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强书 记 员 杜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