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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督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者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督201-1号申请人:李某,住甘肃省陇南市。被申请人:者某,现住甘肃省陇南市。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者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8日发出的(2017)甘1202民督2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者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者某在规定间提出书面异议,陈述其已还申请人的款项,现有借据是已作废的条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者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1202民督2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谈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强书 记 员 杜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