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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海明与昂芳、王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明,昂芳,王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明,男,生于1982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昂芳,女,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王福伟,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明与被执行人昂芳、王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昂芳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阿细丽园房屋(办理过抵押)、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福伟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在银行暂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松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