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洪刚、徐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刚,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刚,男,1962年7月28日生,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徐超,男,1988年5月10日生,现住淄博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谢洪刚申请执行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7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326.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