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华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916号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城五云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3531914。法定代表人:李天保,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唐华金,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生,住万安县,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