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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韩国祥与陈以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祥,陈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韩国祥,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陈以祥,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韩国祥与陈以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以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被执行人陈以祥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以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以祥名下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红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