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96吴平良与丁美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平良,丁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96号原告:吴平良,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丁美龙,女,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吴平良与被告丁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吴平良之子吴宇系该院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4881号《关于原告吴平良与被告丁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吴平良之子吴宇系该院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为由,报请我院将本案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太仓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顾 茵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