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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勇、天津水木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勇,天津水木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夏勇,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水木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园区聚兴道9号7号楼2036,组织机构代码:69065160-0。法定代表人刘海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勇与被执行人天津水木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