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俊帆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俊帆,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2012年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3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沈俊帆在本市渝中区纯阳洞小区1号楼下的一辆面包车内,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民警当场从其面包车内保险箱中查获一包净重为16.10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为0.19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为0.66克的甲基苯丙胺,6颗净重为0.5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为0.0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沈俊帆在渝中区中三二路治安亭附近的天桥下,采取用摩托车钥匙开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胡建一辆价值5635元的新宝牌XB150-16F摩托车,得手后将该车开至南岸区上海城附近一地下车库。经侦查,民警于2017年8月8日15时35分许,在南岸区上海城附近的地下车库抓获被告人沈俊帆。被告人沈俊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俊帆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被告人沈俊帆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俊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沈俊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摩托车及钥匙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胡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德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