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9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923-1号原告:郑某,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某,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3020元,合共359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