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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解红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158号被执行人:解红利,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解红利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29日将被执行解红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解红利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