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兰特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兰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118号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西门工业区7号厂房四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02659。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莉东,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兰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社区浪口工业园9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0499。法定代表人王冬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吉兰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元、保全费778元,合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巧(兼) 来源:百度“”